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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登记、帐证及财务管理的处罚

   2005-07-15 17:14:31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
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首先向
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
退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保管记
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是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行为有以下三类: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帐簿的;

  (二)以计算机记帐的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将会计凭证打印成
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的;以计算机记帐,但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
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纳税人,未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
的其他帐簿的;

  (三)个体工商户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不建帐或者不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
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或
者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
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的,或者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帐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
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以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本票证的,除
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提供资料不准确的处罚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并责令纳税人在3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对在规定期限内健全会计
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继续
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3个月后仍不能保证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
地、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