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 字号:
应退税额的计算

   2005-07-15 17:14:44


根据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退税额是按月计算的,而且对新发生出口业
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
此,应退税额的计算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1、对发生正常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

a、      当期的免抵退税额=0时:当期的应退税额=0

b、      当期的免抵退税额>0且期末留抵税额(即《汇总表》的第19栏“计算退税
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的免抵退税额时,当期的应退税额=当期的免抵退税
额。 

c、      当期免抵退税额>0且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的免抵退税   额时,当期应退
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2、对属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计算:

当月的应退税额均为0,当期的免抵税额=当期的免抵退税额。从第13个月开始按正
常出口业务企业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