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8 15:28:15
日前,蚌埠新城区国税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约谈时,该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311.6万元。
鉴于此事,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先后向该房地产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和提供纳税担保。
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和提供纳税担保。于是,该局对企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按合法程序填制了《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前往该市人民银行查询该企业分别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7家银行14个营业网点开立的16个银行账号,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各开户银行冻结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共11万元。
随后,该企业仍不缴纳其应纳所得税。在此情况下,该局马上对该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依据《征管法》第40条,从其银行帐户中扣缴其存款11万元,并查封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其余部分的无担保门面房三处(面积共计437平方米、价值约为405万元)用于拍卖抵缴欠税。
新城区国税局在蚌埠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限制后,委托蚌埠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抵押房产,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但由于近期房市走弱,此三处房产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至此,该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挽回公司名誉,树立合法纳税形象,积极筹集资金,并于2008年7月30日缴清了欠税311.6万元,并同时解缴了滞纳金7.29万元。该局在确认该企业欠税及滞纳金全部解缴入库后,立即下达了《解除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该公司三套抵押房产的查封、扣押,并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蚌埠市房产交易所解除了对铭基公司抵押房产的过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