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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时间及过渡性相关政策部分)


  2008-03-31 16:03:3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

答: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原来的税法还有效吗?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呢?

答: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7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旧税法及有关政策。

2008年度(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新税法及有关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制定,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

“五个统一”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有那些?

答: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财税〔2007〕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旧税法还是新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十、企业可以叠加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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