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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2008-03-31 16:13:20

十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十七、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支出扣除有何原则?

答: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一般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每人每月限额1600元),另有部分内资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十九、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计算基数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如规定了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对家电、通讯、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扣除比例提高到8%,制药企业则为25%;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整体有所放宽,规定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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