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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2006-09-21 09:03:56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换证工作的部署,我省国税系统决定从2006年9月18日起,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就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在我市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总局要求,此次换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只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

(二)对于新办税务登记和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则需换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三)对于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纳入无证户管理。收缴旧证后,不予发放新证,只填写《临时纳税人登记表》,按规定征税,发票代开。

(四)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收缴旧证后,不予发放新证。

(五)此次换证使用新的各类税务登记表,并将作为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表格,原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废止。

(六)此次换证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和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样式与内资企业相同。

三、换证工作时间

我市本次换证时间从9月18日起,截止日期延长到12月20日。

四、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取

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正本外框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对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换证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换证时应出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其中: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一)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负责人)、合伙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伙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租赁协议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章

为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统一套印市局印章。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对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换证、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用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为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逾期登记和逾期换证违章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对逾期换证和在换证期间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处罚,个体纳税人不低于20元,企业纳税人不低于200元。

(二)换证结束后,在日常管理中,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标准为:

1、逾期登记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办理税务登记时,对个体纳税人处罚不低于50元,企业纳税人处罚不低于200元;

2、逾期登记不超过两个月的(含两个月),办理税务登记时,对个体纳税人处罚不低于100元,企业纳税人处罚不低于500元;

3、逾期登记超过两个月的,办理税务登记时,对个体纳税人处罚不低于200元,企业纳税人处罚不低于1000元。

从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失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监督电话:0552-2046979,0552-2040350。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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