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31 16:38:3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安徽省公安厅
皖国税发〔2004〕18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涉嫌危害
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安徽省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2.涉税案件移送案卷交接单
3.涉税案件移送案卷登记表
4.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公安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移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犯罪案件是指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且达到刑法界定犯罪的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税务、公安两机关应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具体承办涉税案件的移送处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于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范围和标准的涉税案件,均以省、市、县(区)国、地税局名义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跨地区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和标准:
(一)偷税案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发票类案件。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5.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6.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8.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工作的职责:
(一)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符合刑法界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发现有涉税犯罪嫌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务机关、公安可按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办案。
(三)对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在调查、取证、认定、帮助解决税收业务疑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四)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流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涉税违法信息材料。
(五)在涉税案件查处中应由税务机关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工作的职责:
(一)及时受理、审查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自接受涉嫌涉税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在7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分别书面告知税务机关是否接受和立案侦查。对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原移送机关继续调查补证。
(二)对已立案侦查的移送涉税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移送的涉税案件时,应定期向原移送机关通报案件侦办进展情况。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移送案卷材料的15日内将案卷材料完整退回原移送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
(四)公安机关接到涉税违法犯罪举报、控告或是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涉税犯罪活动线索,经受理初查认为不够追诉标准,属于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移送。
(五)对税务机关通报或提请提前介入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支持配合。
(六)在涉税案件查处中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凡涉嫌构成犯罪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决定后,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嫌犯罪主体明确(具体责任人明确);
(二)以下证据材料齐全,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1.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2.纳税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词;
4.稽查底稿,有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5.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6.当期申报纳税资料;
7.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情况证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附件1),并附装订成册的卷宗及所有证据原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意见书副本复印后退申请移送单位附在案卷复印件上存档。税务机关应对移送的案卷材料复印一套留存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移送涉税案件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证据材料。
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进入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案卷卷宗应列明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接收或退回移送案件材料时,应与税务机关办理案卷交接手续,共同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案卷交接单》(附件2),并由交接双方各自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案卷登记表》(附件3)。
公安机关应填制并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附件4)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对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但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尚未追缴入库的,应在办理移送手续时予以注明,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追缴。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自行受理的举报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受理后移送税务机关处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核实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期限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联合解释,执行中如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税收 案件 移送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
打印:赵锡玲 校对:稽查局 刘明义 份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