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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及备案类行政管理工作流程


  2008-07-31 15:15:39

 

蚌埠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许可项目

审批

权限

职能

科室

报送资料

办税流程

政策依据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市局

征管科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2、发票票样;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受理审核→市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区、县局

征管科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4、发票保证金或保证人书面担保证明及保证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受理审核→市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区、县局

流转税科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审核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蚌埠市国税系统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审批项目

审批

权限

职能

科室

报送资料

办税流程

政策依据

1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区、县局

征管科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2、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3、有权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工商登记已验资);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区成立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税务登记表,个体办理税务登记只需提供1、2、6、8项,个体加油站还需提供第4项。

纳税人申请→区、县受理审核→发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省局

征管科

1、《延期缴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3、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事件证明;4、《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5、资产负债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区、县局审核→市局审核→省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区、县局

征管科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要求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

 

接收资料初审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接收延期申报管理岗传递的电子信息,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销号,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4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区、县局

征管科

接收纳税人要求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的申请资料

接收资料审核录入接收本级领导岗传递来的已审批的电子信息,在综合征管软件系中进行文书销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区、县局

征管科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审核审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

6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资格)的认定

区、县局

流转税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4、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审核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税务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办[2004]62号)、《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7

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区、县局

流转税科

主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纳税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

8

退税申请审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注:此项目属于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但国税函〔2007〕1077号却未列此项目

 

 

区、县局

流转税科

1、主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2、纳税人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时间);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纳税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及省局的转发文件(皖国税发[2007]109号)

9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市局、区县局

所得税科

1、减免税申请报告;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审核审批

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市局审核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79号)

10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市局、区县局

所得税科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年度各项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单笔呆账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申请→区、县局审批

年度各项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单笔呆账损失)金额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市局直接审核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

 

11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区、县局

国际科

1、居民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2、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表

协定国居民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12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区、县局

进出口科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区县级税务机关“免抵退”初审岗受理→复审岗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

13

出口货物退免税(外贸企业)

市局

进出口科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所附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原件: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远期收汇证明(提供及保管要求同出口收汇核销单);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委托出口企业提供);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标志;5、其他。

纳税人申报→市局审核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14

生产企业“免、抵、退”

市局

进出口科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总表附表》《明细表》及电子数据;2、原始出口单据(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等)。

纳税人申报→区县局初审、复审→市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1号)

 

蚌埠市国税系统备案类税务行政管理项目工作流程

备案项目

备案

机关

职能

科室

备案资料

办税流程

政策依据

1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

区、县局

流转税科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人提请备案区、县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

2

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

主管国税机关

流转税科

纳税人提请享受(终止享受、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备案表:1、省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2、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纳税人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及省局的转发文件(皖国税函[2004]3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

其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

主管国税机关

流转税科

1、纳税人提请享受(终止享受、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备案表;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纳税人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需备案的减免税项目文件:①增值税暂行条例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⑥其他

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区县局

进出口科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

纳税人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5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区县局

进出口科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

区县纳税人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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