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合国税进函〔2006〕号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
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外贸公司: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8号)要求,现将单证备案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均应按照要求进行出口单证备案。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办理登记之日起2年内,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三、总局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加的“单证备案”功能,主要是为企业的单证备案提供一种便利,对此不做统一要求,是否使用出口企业自定。
为便于单证备案的查询、管理,建议:使用申报系统单证备案功能。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由外贸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我处予以审核、确认。
五、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对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追回已退税款,未办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