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便函
进便函〔2006〕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近接部分市局对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非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能否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问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有效的退(免)税凭证,而生产企业以外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应退(免)税范围,因此,对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非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能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取消(恢复)出口退税或降低(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问题
取消(恢复)出口退税或降低(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律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如果因“出口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时间滞后于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造成多(少)退税款,各市应及时清理并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对应的退税率多退少补。
三、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跨年度申报问题
(一)外贸企业不同年度(按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划分,下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分开申报,同一批次的申报不得有不同年度的数据,同一本申报资料不得有不同年度的单证。
(二)生产企业在上年记入出口销售帐并已进行单证不齐申报的,如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下一年度,应在报关单收齐当月进行帐务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操作方法: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在索引窗口找到要调整的数据,点击“冲减出口”,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对话框中的“√”去掉,点击“确定”,做不收齐冲减。然后,再录入一笔正确数据,做当期单证收齐处理)。
四、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执行日期以企业申报日期为准,即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均需按规定办理单证备案。生产企业单证不齐时办理的预免抵申报无需办理单证备案手续。
(二)总局新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增加的“单证备案”功能,主要是为企业的单证备案提供一种便利,省局对此不做统一要求。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