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应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河南国税网
问:民政福利企业应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 297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人员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