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怎样补税
来源:中国税务网
问:2006年2月从联营企业分回2005年利润,单位2005年是亏损状态,分回利润后是盈利,补税是按弥补亏损后剩余部分补税还是按分回利润全部补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投资方适用税率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