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抵扣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问:某企业不慎将取得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的情况下,仍以该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销项税额。税务机关查获该事实后,对该企业按征管理法规定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并予以了罚款,但有人说对该企业同时还应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进行罚款,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处理应当分两步进行:
一是抵扣税款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增值税征管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抵的扣进项税额,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注明之增值税款,未取得或者未合法保留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其相应的税款不得抵扣。若纳税人遗失了进项发票,但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2]10号2002-2-1)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则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纳税人擅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应予相应处理。
二是对丢失发票行为本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2-18国税发[1998]20号)的相关规定,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丢失发票的行为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