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2006-07-24 15:52:24

 一、年审范围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对认定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参加本年度的年审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156号文件,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57号文件转发)

  凡199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的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44号文件)

二、年审时间

  每年的年审工作,应于次年的二季度进行。(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三、年审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主要是审核和考察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辅导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业务,提出下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措施。(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年审文件后,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登记表》及其他证件资料,对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帐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证。

 4、有关会计帐目设置是否健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商品销售收人"."库存商品”、“商品采购”、“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帐户设置是否正确,是否及时登记了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应有侧重点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是否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

 (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

 1、增值税税率的运用是否正确;

 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3、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享受税务机关办理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手续;

 5、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的审查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期申报:按期申报次数、过期申报次数、未申报次数;

 3、是否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企业纳税情况:是否按期缴纳税款、有无长期拖欠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1、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4、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156号文件,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57号文件转发)

四、年审程度

  1、每年年审工作开始时,税务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发布税务公告,提出年审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首先要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各分局自行印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可根据各分局情况,采取分期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由咨询所配合共同进行培训。

  3、根据年审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对上一年度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市审登记表》。

  4、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列出审核提纲、作出重点审核计划,以便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对经审核通过年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XXXX年年审通过”印章。

(摘自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0号文件)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