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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应填写、提供资料
1、需填写的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3份
2.需出示、报送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出示)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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