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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须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合肥市办理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入户需提供报废单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行业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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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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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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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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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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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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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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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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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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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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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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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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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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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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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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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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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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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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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计税价格 |
计税价格 |
税率 |
免税、减税额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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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2×3 |
5=1×3或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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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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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声明 |
授权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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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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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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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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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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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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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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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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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接收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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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 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 (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 (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4、 “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 (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 (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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