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2006-09-19 09:34:02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刚刚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定义作了明确,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办法》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这些必要的涉税信息,与以往规定相比,增加了一部分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相关的个人的基础信息。这些基础信息是准确鉴别纳税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必备数据,也是税务机关准确送达个人完税凭证的基础,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同时,考虑到办理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人数众多等现实,只要求这部分扣缴义务人暂报送一些简化信息。

 

  《办法》规定,原则上,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并解缴税款。考虑到一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数众多,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上述信息可能存在相当困难,《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同时报送上述信息有困难的,可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为方便扣缴义务人报送数据资料,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申报。

 

  《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