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3 16:06:42

 

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实行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3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规定,现就安徽省电力公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电力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一)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包括其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

(二)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安徽省电力公司直接采购,以安徽省电力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公司本部核算。

二、安徽省电力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应由公司本部按75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退税手续。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下属的17个省辖市公司自己采购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