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市福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退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7〕108号)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未规定纳税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够退税。因此,纳税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形,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均不能退税。同时,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额和法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安庆市福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不得退税,也不能由企业继续抵扣。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