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2008-02-02 11:11:2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期和申报纳税期问题。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期间必须提前2个月设置,且我省2008年春节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期间已于2007年12月底前设定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目前无法调整,所以我省2008年2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期间仍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其中,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于2月17日前将纳税申报数据传至省局电子申报平台,并进行网上划转税款,2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间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采取按季申报预缴。2008年1月份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3日。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采取按季申报预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3日。

我省2008年2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期间仍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其中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于2月17日前将纳税申报数据传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平台,并进行网上划转税款,2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特此通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