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定额核定系统有关参数设置的通知



2008-03-25 11:08:48

关于调整个体定额核定系统

有关参数设置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基层单位反映:在核定个体户定额时,个体定额核定系统中20%的定额调整范围偏小。为保障系统的顺利推行,经研究决定调整有关参数设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数名称及内容

将“24104—特殊调整额度”的值由原来的“0.2”调整为“0.5”;“3106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超定额幅度”的值由“20”调整为“50”。

二、调整参数的有效时间

自文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参数恢复为原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准确测算各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的值,确保各行业绝大多数个体户通过系统计算的定额符合实际情况。少数个体户确有特殊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在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各单位在参数调整有效期内,应按规定开展典型调查和行业测算。对已进行定额特殊调整的个体户,要通过增加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进一步优化相应数值,以保证2009年参数在恢复原值的情况下,仍能继续满足定额核定的需要。

四、其他问题

个体户发生停业、失踪、走逃等情况不能核定定额的,可暂不进行。待复业或查找下落恢复正常管理后,再做核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