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2008-01-31 09:52: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期和申报纳税期问题。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期间必须提前2个月设置,且我省2008年春节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期间已于2007年12月底前设定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目前无法调整,所以我省2008年2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期间仍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其中,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于2月17日前将纳税申报数据传至省局电子申报平台,并进行网上划转税款,2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间的问题。2007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3日。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3日。

我省2008年2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期间仍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8日,其中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于2月17日前将纳税申报数据传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平台,并进行网上划转税款,2月1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特此通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