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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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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具体内容 |
公开时间 |
公开期限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实施依据 |
公开主体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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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
纳税人的权利 |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所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
市局、县(区)局 |
政策法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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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的义务 |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所列纳税人的各项义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
市局、县(区)局 |
政策法规、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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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服务 |
3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承诺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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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366纳税服务介绍 |
12366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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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公开栏、新闻媒体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5〕13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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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税程序 |
6 |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账号报备规定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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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办税服务厅、公开栏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
市局、县(区)局 |
流转税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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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口退(免)税认定 |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办税服务厅、公开栏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市局、县(区)局 |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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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票管理 |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发票换版、停用等内容和一般纳税人使用“一机多票”等规定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货物运输、农产品收购等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
市局、县(区)局 |
流转税、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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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开普通发票 |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市局、县(区)局 |
流转税、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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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69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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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票奖励 |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新闻媒体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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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各税种纳税申报规定(含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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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延期申报 |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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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缴纳税款 |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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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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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
市局、县(区)局 |
征管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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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宣传资料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 |
市局、县(区)局 |
流转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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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内外网站、宣传资料、新闻媒体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
市局、县(区)局 |
政策法规部门、税种管理部门及征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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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
市局、县(区)局 |
所得税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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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审核 |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外网、办税服务厅等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皖国税发[2002]41号) |
市局、县(区)局 |
政策法规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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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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