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
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制售假发票和治理涉税违法信息专项行动,各地公安、税务机关通力合作,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票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但是,随着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和税收管理的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些不法分子将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其他发票,专业分工明确,单线联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网络,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以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街头广告等形式推销假发票或招揽代开发票业务,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伪造、非法印制发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活动,以及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要对假发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等地方集中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力求打掉更多犯罪团伙,端掉更多犯罪窝点。
二、工作安排
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至3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利用发票违法短信息梳理案件线索,确定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要尽快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具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工作重点,并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加,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3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联合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3月至8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要突出重点,深入进行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务求更大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每两个月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两部局将适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将派工作组深入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移送起诉,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提出改进建议;对好经验好作法要积极推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嘉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分别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总结。两部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成果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税收管理中久治不愈的顽症,其危害很大,引发大量的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滥发奖金、挥霍公款等违法犯罪。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应当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以及与发票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更大的成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可报请当地政府领导担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把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不断扩大整治工作成果,促进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协作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对税务机关移送和检举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在这次专项整治共同行动中,向公安、税务机关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检举人的奖励可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规定》(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始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力争在行动中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职业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开展整治。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根据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成因和态势,针对此类违法犯罪在一些地区、行业猖獗的势头,选定重点地区和对象,迅速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以重点地区为突破口,带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争取捣毁和端掉更多的犯罪窝点和团伙,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以目前网络上、手机短信发布的非法代开发票等信息为重要案源,先行重点查处,顺藤摸瓜,刨根溯源,要追查真票的购领单位,一查到底。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确定一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四)充分利用媒体,展开舆论攻势。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或举办相关活动,向广大群众、纳税人宣传发票法制知识,以及虚假发票的危害性。要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法律后果,提高群众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以及识假防骗的意识。要鼓励群众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检举。要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以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果。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张 伦 010—66263049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赵琦峰 010—63584587
附件:
安徽省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公安、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统一行动,查处一批制售假发票案件,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迅速遏制此类违法活动的势头,不断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小平(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
副组长:徐光伟(安徽省国税局副局长)
施 平(安徽省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刘立兵(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刘海石(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孙胜金(安徽省公安厅行动技术总队总队长)
田扬畅(安徽省公安厅网监总队总队长)
朱祥胜(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叶秉如(安徽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
主 任:李柏龄(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
副主任:蔡 友(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调研员)
汪文贵(安徽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成 员:唐来泉(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调研员)
杜少武(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何祥森(安徽省地税局稽查局科长)
三、打击整治内容
(一)打击整治对象。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街头小广告、车站兜售等形式出售假发票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服务业发票作为重点案源,牵出制假售假窝点,严惩非法代开发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加大对不法分子打击力度;对纳税人接受假发票或代开发票进行整顿规范,规范发票印制企业的发票印制、保管。
(二)重点地区。根据我省实际,此次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合肥(制售假发票、利用街头小广告、手机短信、互联网散布发票违法信息、服务业发票)、亳州(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辛县制售假发票窝点、虚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阜阳(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和县制售假发票窝点)等3市。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对上述地区的打击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办,以确保整治力度和成效。其它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公安、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具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工作重点,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利用发票违法短信息梳理案件线索,确定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3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组织专门力量,梳理工作思路和摸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务求更大实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对部分市工作开展情况联合督查、巡视。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移送起诉,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情况。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认真提出改进建议。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嘉奖。
五、职责任务
(一)公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重点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和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打掉制造、贩卖假发票的职业犯罪团伙;捣毁制售假发票以及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通信工具发布非法代开发票信息的窝点;整治车站、码头和广场等假发票集散地;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我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的猖獗势头。
(二)国税、地税部门。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对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等行为的监控分析,确定检查对象;在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布置必要力量,对兜售发票或张贴小广告等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大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及时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专项整治期间,公安、国税、地税部门应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前期工作,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公安、国税、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对税务机关移送和检举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有证据表明涉税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税务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由公安机关派员介入。
(三)坚持打防并举。选定重点对象,迅速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争取捣毁和端掉更多的犯罪窝点和团伙,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认真提出改进建议。
(四)加强舆论宣传。一是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初期的宣传工作。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或举办相关活动,向广大群众、纳税人宣传发票法制知识,以及虚假发票的危害性。二是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鼓励群众检举。对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奖励检举人。三是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潜在犯罪,巩固扩大专项整治行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