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8-05 10:12:3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质量
    (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异地协查工作虽然仍以发票等涉税资料为载体,但协查的流程、功能都是围绕案件的需要设定的,围绕有利于提高案件检查的效率和质量进行的。目前的协查系统3.0版已经是各级稽查局异地协查办案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协查工作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全国涉案地联合办案的纽带。各地要树立大局观念,认真学习《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深刻领会其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精诚协作。
    (二)树立“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观念。即协查就是稽查、是各地案件检查的联合行动。协查的力量在于联合,否则在面对跨区域、有组织的涉税犯罪时就会软弱无力。对于委托方,协查是本方检查的必要延伸,是异地检查;对于受托方,协查就是检查,是重要的案源线索。
    (三)协查的核心元素是“信息交换”。客观、全面和及时是信息质量的生命。协查系统应是一个能够快速、通畅、往复地进行信息交换的系统,委托和受托双方均要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把关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协查系统快速、便捷、准确的作用。
    二、关于《办法》的进一步说明
    (一)在协查系统3.1版推广运行之前,《办法》中部分规定尚不能实现,应自协查系统3.1版推广运行之日起开始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过目前运行的协查系统3.0版开展协查,其他票种的协查暂时通过纸质发函进行。
    2.《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协查延期申请》暂时通过手工填写并上报,推广运行之日起,应通过协查系统3.1版上报。
    3.《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的情况,目前在协查系统3.0不能实现“加密法”。
    4.《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其中“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的考核在协查系统3.1版内实现,在协查系统3.1版推广使用前,暂不考核。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3.1版中自动设置。“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的必填考核项目包括:购方纳税人名称、购方纳税人地址、购方纳税人开户银行、购方纳税人电话、销方纳税人名称、销方纳税人地址、销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销方纳税人银行账号、销方纳税人电话、开票人、协查要求、货物名称;“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的必填考核项目包括:购方纳税人名称、购方纳税人地址、购方纳税人开户银行、购方纳税人电话、销方纳税人名称、销方纳税人地址、销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销方纳税人银行账号、销方纳税人电话、开票人、协查报告、货物名称。
    (二)委托方要根据对涉案企业检查的实际情况,在发起委托协查时区分“已证实虚开”、“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三种类型,分别参照 《办法》的附件2、3、4中较为详细的要求办理。各地在参照使用时,必须全面具体地补充填写“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部分,并根据案件特点和协查的具体要求修改“协查取证要求”部分,不应机械地照抄照搬。
    三、《办法》实施后认证导入和第三类案件工作的规定
    (一)由认证系统转入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认证时(后)失控的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1.由认证岗位移送以下资料: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
“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应由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或追回纸质发票后,将上述资料移交稽查局。
    2.各级稽查局应由负责协查工作的人员接收电子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不予接收,将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退还认证岗位人员重新制作。
    3.对于接收的有关资料,稽查局人员应填写《防伪税控认证有疑问发票移交稽查局处理台帐》(见附件),并要求移交人员在“移送人”栏中签字。
    (二)关于管理部门对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后,确认属于“第三类”问题,涉嫌偷骗税的发票及有关资料需要移交稽查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相关规定处理。
    各级稽查局应由负责协查工作的人员接收资料并认真登记审核,对于电子数据,要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进行审核,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上由移交双方签字。
    各级稽查局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并作为案源及时组织力量立案查处。
    在协查系统3.1版推广运行之前,每月10日前按月逐级汇总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在协查系统3.1版推广使用后,通过系统按月汇总上报报表。

附件:防伪税控认证有疑问发票移交稽查局处理台帐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