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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8〕26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分别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将其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与按法定税率计算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差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额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实际利润额计算口径如下:按会计制度核算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为实际利润额。对房地产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的,还应将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并入实际利润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启动,各级国税部门应主动与当地科技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2008年底前,凡按照新的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其按法定税率已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
四、综合征管软件和税务信息采集系统已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地应及时升级,确保季度申报平稳运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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