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
发布人:政策办公室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5%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在高新区兴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品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来源:滁州国税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