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利用“三废”达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案例
江苏联鑫水泥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利用发电厂废弃物——粉煤灰生产42.5#硅酸盐碱水泥的企业,因其生产水泥用废指标达到35%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从2004年至今,江苏联鑫水泥有限公司实现的 510.21万元增值税全部按政策返还到位。该厂在税收优惠照顾下实现了快速发展,2004年实现销售4273.59万元、实现税收 263.68万元,今年1-10月份,江苏联鑫水泥有限公司就实现销售6098.37万元、税收246.53万元。
政策解读:
1、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