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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 国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4-03-26 16:47:08

    日前,六安市寿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宗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寿县正阳粮油管理中心站单位罚金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1万余元。
    根据群众举报,寿县国税局稽查局于2001年8月13日至9月10日对寿县正阳粮油管理中心站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专案稽查。检查发现该站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资金未完全按照有关规定封闭运行,账务处理上是先销后进、购销平衡、月终无存货,利用编造虚假的商品购销业务内容和记账凭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实施有计划、有分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个体粮贩需要发票时(实际并未从该站购买粮食),便由站长王某确定收取手续费标准,粮贩将手续费交给出纳会计宗某,宗遂按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实只收手续费),个体粮贩凭此收据到主办会计李某(或副站长刘某)处等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粮贩据票以正阳粮油管理中心站名义进行销售。为平假账,该站通知其下属单位?D?D正阳粮油管理中心站南提分站填制编报了虚假的粮食收购发票、验质单、划码单、出库单、仓储日报表等。寿县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内查外调、相关部门配合及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网上协查等手段,一举查实寿县正阳粮油管理中心站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其中作废3份,销售金额:10262105.63元、税金:1340514.40元,价税合计:11602620.03元,受票单位实际抵扣进项税金1308756.90元,受票单位涉及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四川七省(市)及高厚江、孙树利等数人。该站为他人虚开发票行为实属故意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国法不容,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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