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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把握的要点


  发布时间:2005-10-20 16:16:13

 

    随着外贸法的出台,新办出口企业蓬勃兴起,2004年底我市出口企业47户,至目前为此,已增长到68户,但这些新办企业对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了解不多,在退税申报中往往存在着许多误区,既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又影响了退税进度。提请新办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新办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要早开发票、早认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一般需两至三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它的快慢与购销双方开票认证时间密切相关。
  二:新办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提交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新企业为及早取得外管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收汇联)往往只提交了核销单电子数据,却忽略了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导致企业申报退税时信息不齐而迟延退税。企业在报关出口后,要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新办出口企业应注意吃透出口退税政策,充分运用好其中的优惠。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可采取事后审核。也就是说,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此文件精神,可比照原企业退税待遇退税。(进出口科   厉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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