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确认,属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以下5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以上5项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如下: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各类普通发票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用车辆运输,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六)生产经营地在安徽省范围内。
四、许可程序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招标公告;
(二)印制企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四)招标评议;
(五)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发票承印企业,发放《普通发票准印证》。
五、许可数量
全省3家。
六、许可期限
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实际管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印制设备、技术水平以及保管、运输能力的情况说明;
(六)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
(七)根据招标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许可事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许可条件
1.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
2.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3.有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4.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发票保证金金额或审核保证人资格,签定《发票担保书》;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售发票;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5.发票保证金,或保证人书面担保证明及保证人身份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二)许可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的;
2.纳税人确有特殊需要,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说明。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二)许可条件
1.纳税人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能力;
2.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长期。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能力的情况说明。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许可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2.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需跨省辖市运输发票的;
3.纳税人确有特殊需要跨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三)许可程序
1.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其他纳税人向县以上国税机关申请;
2.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1年(适用于发票承印企业);按次审批(适用于其他纳税人)。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准印证(适用于发票承印企业)或者统一发票领购簿(适用于其他纳税人);
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情况说明以及空白发票的数量和起止号码。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许可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5万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上年度普通发票使用数量情况说明,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况说明;
5.企业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许可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对核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许可
一、许可事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许可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上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需要调整开票限额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申请调查表》。
(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上进行反映,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含)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决定。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适用于新上防伪税控企业),或者《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适用于需调整限额防伪税控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最近时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复印件(适用于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二)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理建账和办理账务确有实际困难。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四)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行政许可期限应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对纳税人申请使用税控装置的行政许可期限,应按照国家关于税控装置的具体规定确定。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生产经营规模的情况说明;
(五)建账能力及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财会人员代理建账确有困难的情况说明。
以上五项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如下: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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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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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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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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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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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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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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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