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新版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管理,省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以下简称《出口转内销证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如将整张专用发票对应的货物全部转为内销,可以凭该张已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并将该张发票装订在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中;如外贸企业仅将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则需到当地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抵扣进项税额,并将该张《出口转内销证明》装订在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中。
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并办理退税后因故退回,要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经退税机关批准并退还有关退税单证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外贸企业前期购入的货物已退税,在出口退税后续管理中因不符合退税条件被撤销退税并作补税处理的,退税机关应将原发票退还给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将该批货物视同内销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同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进项税抵扣。
二、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需报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申报出口退税联,并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相应电子数据。
三、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时,要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读入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经初审、复审无误后套打《出口转内销证明》,同时要在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申报出口退税联上加盖“已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字样的印章,并批注《出口转内销证明》号码、数量、金额、税额等。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统一由省局印制,各市根据需要从省局(征收管理处)领取。《出口转内销证明》由各市、县局的征管部门按普通发票进行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出口转内销证明》的领购、发放、登记、验收、核销工作;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出口转内销证明》的逐级报领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台账登记使用流转情况。
五、省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11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