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办〔2008〕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省局对原《安徽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信息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应围绕国税工作的中心任务,及时搜集、传递、报送信息,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信息工作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收集、编写和传递信息要快速、及时,报送的信息有一定的特色和代表性,反映的情况真实准确,注重反应新情况、新内容,有决策参考和利用价值。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信息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信息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是负责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和下级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信息素材。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信息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采集、筛选、加工、编发、传送、反馈和存储信息;
(三)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实施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应配备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级国税机关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工作勤奋,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及图表处理能力,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技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调阅、传输、存储和加工信息。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信息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设备。信息工作人员应建立电子文档和声像资料库,完整保管纸质资料,以供随时调用和深度挖掘。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信息工作岗位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要求和载体
第十二条 下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信息。各级国税机关的内设机构应积极向本单位办公室提供信息素材。上级国税机关应适时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真实可靠,全面准确。信息中的时间、地点、事例、数字、单位务求准确,明白无误;
(二)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所反映的工作应当有新意,并突出当地特色;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深度,努力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重要决策情况
1.贯彻落实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
2.决策做出后广大国税人员和纳税人的反映,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税收政策和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二)本级国税工作的重要情况
1.本级主要工作部署以及实施中的创新做法;
2.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和认为值得推广的经验;
3.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国税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等情况;
4.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国税机关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群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6.上级国税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7.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本系统重大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一)凡重大事故、涉税案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应在事发后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原因、后果和处理情况;
(二)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求专题报送的,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三)其他日常动态性信息做到经常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的纪律要求:
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上传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路径上传。各县(区)局、分局一般不得直接向省局报送信息。对于特别重大紧急的信息,各县(区)局、分局可在报送上一级国税局的同时,直接传真到省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局信息载体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1.《税收专报》。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送。主要刊发全省和各地有亮点、有特色的好做法和经验;在执行国家和总局有关税收政策、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建议等。
2.《信息快报》。送省局各位领导。主要刊发各地在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建议,以及在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等。
3. 省局网站主页“各地税讯-安徽国税信息”。主要刊发各地贯彻落实上级重点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决策的有关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好成绩、形成的好做法、积累的好经验等。
4. 《安徽国税调研》。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主要刊发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围绕各阶段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实地调研,形成的有提出问题、有原因分析、有对策或建议的调研文章。
第四章 信息工作的考评和奖惩
第十八条 省局对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评制,采用计、加(扣)分形式累计计分。报送信息凡被采用,按采用载体级次和领导批示情况分别计分。年度总积分的计算公式为:年度总积分=计分+加分-扣分。具体计分标准为:
1.《税收专报》采用的,每条计10分;
2.《信息快报》采用的,每条计10分;
3. 省局网站主页“各地税讯-安徽国税信息”单条采用的,每条计5分;专期采用的,每期计15分;
4.《安徽国税调研》采用的,每期计15分;
5.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主页“各地税讯”采用的,每条计15分;
6.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经济调研》采用的,每条计30分;
7.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简报》单条采用的,每条计20分;专期采用的,每期计30分;
8.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要情》采用的,每条计20分;
9. 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5分;
10.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30分;
11.省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12.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每条加计20分;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每条加计30分;
13.瞒报紧急或重要信息,以及报送的信息存在抄袭现象的,每条(次)扣100分;
14. 迟报、误报、错报紧急或重要信息,每条(次)扣50分;
15. 同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的,不累计计分,以得分值最高的信息载体计算最后得分。
第十九条 省局每年评选一次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
第二十条 考评标准:
(一)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机构、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充实,有良好的信息工作运行机制;
2.在搞好动态信息反馈的同时,能为领导提供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坚持喜忧兼报,无迟报、漏报和误报紧急或重要信息现象;
4.积极开展信息培训工作;
5.信息考评年度累计得分在全省国税系统排前6名。
(二)全省国税系统优秀信息员: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文字功底,思想敏锐,善于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2.报送信息质量高,奉献精神强,善于开拓进取,个人采写的信息被省局(含省局)以上机关有关信息载体全年刊用不少于10条;
3.本单位累计得分在全省国税系统排前10名的单位,推荐优秀信息员1名。
(三)全省国税系统优秀信息:
1.被省局(含省局)以上机关有关信息载体所采用;
2.对领导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第二十一条 省局办公室对各市国税局信息采用情况每月通报1次,通过省局网站主页“各地税讯-安徽国税信息”栏目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由省局办公室直接综合评定;全省国税系统优秀信息员,先由各市国税局自行推荐,省局办公室审核研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由省局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要信息迟报、瞒报、误报、错报,或报送的信息存在抄袭现象的,取消该单位当年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评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安徽省国税系统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皖国税办〔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