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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四、发票开具的常识
(一)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要求。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虚开或改变内容。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二)发票的开具方注意事项:
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三)发票接受方注意事项:
发票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开具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四)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五)目前,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可以开具三种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同时满足: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