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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06-20 16:10:36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

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附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载体(式样)(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报告。

    第四条  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强化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在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收集的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重大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形成具有决策价值的政策建议。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政、征管、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

    对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减免税审批、执法监察、内部审计、人员巡视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反馈。

    涉及单个税种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相关税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与同位阶的税收法律规范相冲突的;

    (二)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或者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脱离基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具体执行的;

    (四)条文规定含糊其辞,可能导致重大误解,需要进行解释或者明确的;

    (五)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或者配套措施、办法不完备,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税收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其它突出问题,需要上级国税机关予以解决的。

    第九条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重点关注新出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具有较强时效性的税收政策问题,突出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要求以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要随时发现,随时反馈,以增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的及时性。

    对涉及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者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税收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座谈讨论,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办、会签、备案备查和定期清理;

    (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三)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

    (五)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

    (六)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途径。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对新出台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新发现的其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进行反馈,体现反映问题的及时性。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的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具体名称、发文字号,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对现行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基层国税机关对该问题的评价建议,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进行反馈,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具体名称、发文字号,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的成因分析,改进的对策建议等。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篇。

    第十四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布置研究的涉及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者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税收问题,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进行反馈,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应当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的统一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在报送数量上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在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前,必须经报送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通过税收骨干广域网进行,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报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一律通过FTP方式,传送至省局服务器“/center/政策法规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目录下。

    第十七条  对下级国税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接收,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送局领导阅批;

    (二)属于上级机关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税收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后,以本级国税机关的名义反馈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事实不清、问题不明、内容不全的,退回报送机关补充调查后,重新报送;其中问题线索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也可由本级国税机关直接组织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对需要上一级国税机关明确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皖国税发〔2000〕22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入全省国税系统年度目标考核范畴进行管理。

    对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按年度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胡编乱造或者抄袭他人等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反馈报告工作组织制度,确保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