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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 )税(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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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评定,确定你单位为纳税信用 级纳税人,从 年 月 日起,按照 级纳税人管理(有效期为二年)。若有异议,请于15日之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复审意见,或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局公章) (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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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联(国税) |
回执联(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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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今收到《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为A4式,适用于A、B、C、D级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存一份回执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