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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作者: 上传日期: 2008-08-06 15:27:17 )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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