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国税发〔2008〕1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要求,为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树立税收管理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铜陵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实施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注意收集试行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局(监察室)。
二○○八年六月五日
铜陵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做到清正廉洁,树立税收管理员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根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所有税收管理员。
第三条 市局成立以纪检组长为组长,人教科和监察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铜陵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局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勤述廉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履行税收管理和服务职责以及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关情况,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情况,遵守“十五不准”和“六个严禁”等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第五条 各区县局每年至少抽取三分之一的税收管理员进行述勤述廉,有条件的区县局税收管理员应该全部参加述勤述廉。
第六条 述勤述廉原则上应于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在辖区纳税人代表参加的述勤述廉会议上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局自行安排。纳税人代表由各区县局述勤述廉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从管辖的纳税户中随机抽选并邀请,要兼顾不同的行业、经济类型。代表人数应在30-60人之间,具体人数由各区县局确定。
第七条 纳税人根据述勤述廉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从执行政策、纳税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公正测评。测评内容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项,由述勤述廉工作小组在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结束后,现场发放测评表,并当场收回。
第八条 测评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税人不满意率在20%以上(不含20%)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纳税人不满意在50%以上(不含50%)以及无故不进行述勤述廉的,由区县局监察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视情况经研究调离税收管理员岗位。
第九条 各区县局要在述勤述廉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测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在述勤述廉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述勤述廉工作总结上报市局述勤述廉工作小组。
第十条 市局述勤述廉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局开展述勤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派人参加述勤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税收管理员在述勤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市国税系统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区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税收管理员述勤述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