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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稽查工作互动的意见
(作者:   上传日期: 2008-08-06 10:07:27 )

皖国税发〔2007〕1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互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强化税源管理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重要内容。通过稽查执法,可以增加税收收入、震慑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征管秩序,达到促进和强化税源管理的目的。直接查补收入只是稽查职能作用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通过稽查执法的震慑作用减少税收违法犯罪,通过以查促管强化税源管理,通过发现和反馈征管政策问题进而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从根本上讲,后一方面的作用更加持久,效果更加明显,意义更加深远。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这一高度理解和把握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遵循征、管、查相分离的原则,解决好稽查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督促稽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能以查代管,也不能以管代查,着重发挥好其重点打击、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二、推进互动办案,增强执法合力

(一)充分利用税源管理信息进行选案稽查部门要把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和违法线索,作为稽查的重要案源,增强选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通过宏观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行业。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对一些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找出低于全国同行业税负的行业,以综合征管软件为平台,分析增值税税负、协查信息等重点问题,筛选出税收政策问题集中、征管基础薄弱、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作为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通过行业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企业。在确定重点行业(地区)的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特点,运用进项增幅与销项增幅对比、投入产出比、“四小票”抵扣变动情况等指标和耗电、耗材等生产经营数据,筛选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

(二)强化涉税案件查处协作。加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工作的协调。稽查部门要重视查办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稽查结果,不准有案不查、拖延不办。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案源时,必须附送违法问题线索或初查情况等案源相关资料,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移送案源时,未附相关偷逃税线索资料和初查情况的,稽查部门作退回处理。已经被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在案件执行时,稽查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征管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防止纳税人走逃或转移处置资产逃避缴纳税款。在发票协查工作中,税源管理部门协查的发票不能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情况必须在回函最后期限两日前传递至稽查部门,以保证稽查部门按时回函。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各环节衔接方法和配合内容,形成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协调、高效运行机制。

(三)联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遵循“统一布置,各方参与,一次进户,票税统查,分口上报”的原则,按照“抓住重点,整顿行业,规范全面”的工作要求,切实组织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成立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当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过程中的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与宏观税负调查分析、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根据各方需求,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达到既检查涉税问题又校验税收征管信息的目的。进一步加强上下级稽查局和各地稽查局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协作,对汇总纳税行业、生产销售环节、上下游关联企业实施联动检查,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联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申报质量,严密税收监管措施,切实提高行业的税收征管质量,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三、促进信息共享, 实现增值利用

(一)加强对办案成果的总结和运用。各级稽查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典型案例分析、专项检查行业分析、专项整治地区分析方面的办法,建立和完善通过稽查改进征管的建议形成机制,促进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制的不断优化完善。专项检查后,要及时总结被查行业的财务管理方式、经营管理特点,出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主要环节及其原因,查处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等,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做到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对大要案件查处后也要加强案例分析,并邀请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分析的重点应放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加强管理的建议以及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方面,实现查整结合,防范和打击并重

(二)建立以查促管工作机制。稽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稽查发现的征管和政策问题。各级稽查部门对被查纳税人稽查结案后,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政策问题、税收征管问题,应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要求,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反馈。

各地国税机关要定期召集稽查局和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听取专项检查和案件分析汇报,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由征管和税政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以查促管的稽查建议落实机制。建立稽查、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国税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稽查局、征管、税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信息交流、传递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分析、评估和稽查反馈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促进各环节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评估实施和稽查工作的质量。

(三)拓展应用互动信息。建立稽查与其他征管环节交换信息的整合、加工机制,将交换的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实现互动机制从静态信息向动态管理转变,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防范转移。一方面稽查要依托征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骗税问题进行办案,加强案件查处经验分析交流,及时把稽查结果、稽查建议传递给征管部门。另一方面,征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稽查案例和稽查建议,及时将稽查结果与前台的征管资料信息进行比对,找出纳税数据的差异,分析征管漏洞。在评定纳税信誉等级时,征管部门要将稽查结果作为下一次确定或调整纳税人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协助稽查部门对被查单位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将入库情况通知稽查部门。

四、强化落实措施,保障有效互动

(一)制定衔接协调操作办法。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和手段,完善征管查现有协作机制,建立相互传递信息的再处理机制,拓展稽查部门与其他征管环节相互协作的范围和渠道,建立和实施工作衔接操作规程。当前,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督促稽查部门按规定向征管、税政部门反馈稽查建议。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评估有问题案源移送稽查部门的管理办法,包括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证据、资料、时限、文书等,规范移送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初步构建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制度规范,渠道畅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

(二)加强落实过程监控管理。各地国税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按照稽查工作互动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提请当地国税机关研究解决,必要时向省局报告。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互动过程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案源线索和疑点,稽查部门是否查清,与纳税评估的结果、税收分析结果是否存在明显差距,稽查建议是否按规定传递;另一方面要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向稽查部门移送评估案源,提供分析监控信息,落实稽查建议。对于核查的结果,在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评价工作目标实施结果。结果评价是“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国税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问效机制,将稽查查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稽查欠税减少率、稽查选案准确率、人均检查户数、人均查补收入等指标,作为衡量稽查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尺度。同时,对税源管理部门落实稽查建议的情况,向稽查部门移送案源的质量,也要进行考核管理。省局不定期对上述指标情况进行通报,各地也要采取措施抓好这些指标的日常监控管理。通过结果评价,重点解决目前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合力不足的问题,做到横向、纵向之间既要责任明确,又要加强联系和反馈,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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