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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国税系统稽查员监督制约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上传日期: 2008-08-06 10:07:27 )

铜国税发〔2008〕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国税系统稽查员监督制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总结反馈市局“大监督”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国税系统稽查员监督制约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为认真落实《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大监督”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铜国税发〔2007〕208号),加强对稽查员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降低执法风险,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结合铜陵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员,是指从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工作的税务稽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制约,是指对稽查人员的稽查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进行约束、评价、监督和处理的一种管理机制。

第四条  稽查员的监督制约应遵循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全员参与、过程监控的原则;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国税局稽查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勤政廉政、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稽查员经常性廉洁自律教育,增强稽查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六条  稽查员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稽查、公正执法。在履行职责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稽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  监督制约的内容

第七条  选案环节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对案源信息归类、汇总,分析、筛选,确定《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二)是否及时处理上级交办、群众举报、重大协查案件等案源;

(三)采用人机结合方法筛选的案件,是否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稽查业务模块进行处理;

(四)是否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处理协查案源信息,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登录协查系统,进行操作;

(五)选案结果是否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并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确定稽查对象;

(六)稽查任务下达后,是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七)对税政、征收和管理等部门提供的案源,是否及时反馈稽查结果,按规定反馈《稽查建议书》。

第八条  检查环节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检查的案件是否全部立案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范围和期限调取、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是否按规定程序使用稽查文书;

(五)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六)是否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

(七)是否按规定听取被查纳税人陈述和申辩;

(八)是否依法申请回避;

(九)是否对检查期间的纳税申报情况与账面记载情况的一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十)是否对检查期间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事项账务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是否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质条件、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是否对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所反映收入、税金、成本、费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十三)是否有明显线索避而不查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问题的行为;

(十四)是否有需外调或协查的问题,未提出外调或协查申请的行为;

(十五)是否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提供虚假检查情况的行为;

(十六)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是否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

(十七)是否按规定编报《稽查建议书》。

第九条  审理环节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审理的案件是否就其违法事实、证据、数据、资料、适用法律法规、稽查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二)案件是否按期审结,对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对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是否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进行补证并限期返回;

(四)是否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审理报告》,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会审时是否认真进行会议记录,编制《审理会议纪要》;

(五)是否根据《审理会议纪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交执行部门执行;

(六)对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是否上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七)对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执行环节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要求送达税务文书;

(二)对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监督被查对象按期执行;

(三)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是否及时进行催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是否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四)是否按要求制作《执行报告》及《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第十一条  稽查纪律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接受被查纳税人的宴请和各种馈赠;

(二)是否擅自参加被查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是否在被查纳税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是否向被查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推销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是否向被查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是否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七)是否参加由被查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是否以瞒报检查问题、虚构问题等手段获取被查纳税人的其他利益;

(九)是否有为违法纳税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信息、阻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十)是否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包庇违法纳税人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稽查部门应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特点,采取相应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稽查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选案环节监督制约的措施:

(一)应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选案模块,硬化对选案过程监督控制。

(二)采取“人机结合”的选案方式对案源信息进行处理,统一案源信息的采集、分析、筛选模式。

(三)建立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提高选案准确率。上级交办、转办、举报、协查等专案(项)稽查案件作为必选案件列入稽查计划。

(四)对计算机筛选的备选案源进行人工筛选时,选案人员要逐户进行选案分析,列入或未列入稽查计划均需说明理由,并上报稽查局长审批。

(五)选案人员要限时催办检查人员执行稽查计划,形成《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限时催办,督促检查环节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在“人机结合”选案的同时,利用案源处理信息逐户进行项目分析,对拟查对象存在的疑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制作《税务稽查项目建议书》,作为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重点稽查的项目和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环节监督制约措施:

(一)实行首查责任制。实施检查的稽查员为首查责任人。在稽查执法检查、复查或评议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的,稽查检查人员应承担责任。

(二)实行调帐检查制度。原则上进行调账检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检查的,须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三)规范检查文书的使用管理。凡能在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自动生成的检查文书,检查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和填写。纸质存档检查文书与电子检查文书的签发日期和填写内容要一致。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并扩大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成果,推广应用稽查查账软件,实现稽查检查工作的标准化作业和客观化,加强对稽查运行过程的实时监控和考核管理。

(五)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稽查人员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廉政监督卡》,书面告知纳税人权利、义务,稽查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廉政举报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检查结束后由纳税人填写《廉政监督卡》,邮寄回稽查局,稽查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廉政监督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六)实行“项目化检查”。

(七)实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八)实行税务稽查回访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化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化检查”是指针对不同案源、不同税种、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的必查项目,要求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将列明的必查项目查全、查深、查透而采取的一种审计式的检查方法。

(二)稽查部门应建立分类型分行业的项目化检查指导目录,全面列举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参考方法,指导和规范检查行为。

(三)检查人员要全面收集各检查项目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便于审理环节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检查效果。

(四)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在工作底稿中如实记载项目化检查内容的检查情况,全面反映检查过程,采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说明审核结论

(五)稽查报告要全面报告必查项目的检查情况,无论该项目是否查出违法事实,均需在稽查报告中概述检查内容及结果。

第十六条  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市国税局要有计划地开展对下一级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案件复查,每年所复查的稽查案件不得少于上年稽查案件的2%。

(二)市国税局要成立稽查复查领导机构,负责稽查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定案处理等工作。

(三)稽查复查坚持案卷审查为主、案卷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有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实地检查进行核证。

(四)案件复查范围原则上与原案件一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查纳税人存在原案件尚未查实的重大涉嫌涉税违法事实的,复查人员须及时向稽查复查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延伸检查。

(五)复查人员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依据、执法评价意见等情况形成稽查复查工作报告,报经稽查复查领导机构审议处理。

(六)复查中发现原检查单位或人员在案件检查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回访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稽查局要成立稽查回访工作机构,定期开展对已查结案件的稽查回访工作每年回访的稽查案件不得少于上年稽查案件的10%。

(二)稽查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稽查程序、廉洁自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听取被查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被查纳税人回访档案,回访记录经稽查检查人员核对签字后归档管理。回访领导小组定期将稽查回访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以适当形式在稽查局内部通报。根据稽查回访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切实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四)稽查回访结果作为稽查检查人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审理环节的监控制约的措施:

(一)推行稽查案件全审制,对实施稽查的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审理,所有案件首先由审理科(股)预审,审理科(股)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或案情较重大的应提交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建立《案件审理工作底稿》制度,细化审理内容和标准,审理员要制作《审理工作底稿》并提交审理(委员)会。稽查部门要细化执法程序和实体上审理项目,《审理工作底稿》要全面记录和反映各明细审理项目的审理情况,并作为考核审理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强化审理环节对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制约。对已查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由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进行补证并限期返回。同时,制作审理意见书,纳入检查质量考核体系。对已审结的案件,出现检查质量问题,审理人员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执行环节监督制约的措施:

(一)健全税务案件执法情况报告制度。通过细化执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阶段性执行结果以加强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控。

(二)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要及时制作《执行报告》;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每个季度报告一次阶段性执行情况,详细说明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完毕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制约的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推行稽查政务公开。

(一)实行稽查执法公示制。各级稽查部门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公开税务检查权限、稽查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办理时限、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和标准、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纪律规范、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税收法律救济途径等。

(二)实行稽查执法结果公开制度。所有列入检查的案件全部定期公开检查结果,查处的违法案件全部要按照《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对一些适宜曝光的重大或者典型的税务违法案件,在处理完毕后,应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稽查员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追究以及遵守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健全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一)分解税务稽查执法权。严格贯彻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机构、人员、职责相分离的原则。

(二)稽查局内部各环节之间要实行岗位定期轮换。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也应进行人员交流。

(三)按照总局印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要求,对稽查员定岗定责,健全岗位职责体系,建立稽查岗责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稽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细化稽查工作规程,实行稽查工作的标准化作业,保持工作规程的开放性,根据最新的工作要求及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行日常化的稽查执法考核评议。

(一)市县国税局稽查部门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执法考核评议模式,整合执法系统考核、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外部评议等考核评议形式,建立综合考核评议体系,按月进行稽查执法的考核评议。

(二)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发挥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在日常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执法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申辩调整、查错纠错、通报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执法考核子系统的运行效果。运用税收执法监察子系统加强稽查各环节的执法监察,以稽查系统疑点为重点,按月开展稽查监察。

(三)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综合考核评议体系。

(四)发挥外部评议的作用。邀请纳税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多种方式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稽查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稽查执法权,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职责,依照惩防体系惩处机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国税局对所属稽查局应定期开展稽查执法监察和考核,对贯彻、执行监督制约规定较差的单位,要及时督促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稽查员监督机制依托税务监督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实行党组(班子)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党组织、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实施对稽查员监督制约的运行保障。各级稽查部门根据监督制约办法可自行实施监督启动、实施和处理,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措施,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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