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减轻税企双方负担,提高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起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8年8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即需申报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每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一次出口退税申报。
特此通知
(以上如有疑问,请与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联系
联系电话:5863935、5874796)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