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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合同备案及退税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8-13 17:13:28 字体:【

 

 

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的规定,现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出口合同备案及有关出口退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文件列举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打印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申报盘到芜湖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以及虽已备案但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已备案出口合同中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并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四、有合同备案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填写“HTBA字样,是指在录入该笔货物单证不齐数据和单证收齐数据中均要填写 “HTBA”字样。填写“HTBA”后,《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即可自动生成,打印一式三份。

五、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合同备案货物申报时,对于同一商品,不可将合同备案货物及非合同备案货物在同一关联号下申报。对于一单对多票的,可根据每张专用发票的数量拆分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数量,再按照一单对一票录入,出口报关单号码相同。

外贸企业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路径为: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查询(数据不能为空),点“扩展功能”中“备案表打印”即可,打印一式二份。

 

芜湖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