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答: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是国家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而专门出台的一项政策,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准予企业抵扣外购和自制机器设备所耗用的材料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等文件,同意在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比照东北3省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二、我省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在哪些地区、那些行业推行?
答:我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我省可享受该政策的是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和淮南等5个省辖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包括各省辖市所辖的县。
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纳税人生产销售上述八类产品的销售额所占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2007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已发生销售业务的企业,其2006年度或2007年度生产销售上述八类产品的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均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07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其预计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也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四、在推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行业中,哪些纳税人不能享受该政策?
答:在推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行业中,以下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一)石油化工业中的焦炭加工业企业。
(二)冶金业中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钢铁生产企业:
1.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
2.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
3.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
(三)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发生的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答: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上述可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的哪些固定资产可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答:可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七、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那些情形,其进项税额不能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或按规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总分支机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纳税人新购建的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新购建的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是计入进项税额直接抵扣,而是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其操作办法具体如下:一是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纳税人2007年7月1日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二是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三是在应退(应抵)税额的限度内,先抵减2007年7月1日后发生的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新欠缴增值税后有余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予以退还。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上述的退税办法,而是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九、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其新增增值税额应如何计算确定?
答: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一)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二)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试点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三)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十、准予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纳税人,若其上年同期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确定其新增值税额?
答:应当以纳税人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十一、纳税人若放弃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应办理哪些手续?企业放弃后又要求恢复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于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纳税人,应填写《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在“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重新申请的,纳税人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认定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纳税人备案登记次月起恢复其抵扣权。
十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后,能否再享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后,不再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纳税人将固定资产用于哪些用途,仍要按视同销售纳税?
答: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五、纳税人应如何办理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资格认定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应在多少天内审核完毕?
答:纳税人申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二)按高新技术产业申请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三)200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07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还需附报立项计划书或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人。
十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资格后,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获得资格的纳税人,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十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资格后,其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无变化?
答:纳税人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后,应继续按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八、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资格后,其购建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和运输发票在什么时间认证或是将发票的电子信息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答:企业应从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将2007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经认证相符后,企业应根据本期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在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对应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并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中明细发票连同铁路、海洋等非税控运输发票一并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对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其与每月正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打印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对应的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也可手工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十九、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资格后,其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哪几个月办理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
答: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
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二十、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固定资产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情况报送以下抵扣清单:
1.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2.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3.纸质《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