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为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保证各项纳税服务制度贯彻落实,全面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县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
(二)内部考核与外部评鉴相结合,以内部考核为主。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正确贯彻执行纳税服务工作规章制度,将纳税服务的理念导入税收征管全过程,对所有涉税管理事项全面纳入服务的范围。纳税服务工作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税程序服务;
(二)税收咨询服务;
(三)办税环境服务;
(四)限时服务;
(五)延时服务;
(六)承诺服务;
(七)预约服务;
(八)预警提醒服务;
(九)首问责任服务;
(十)公开办税服务;
(十一)查前预告服务;
(十二)检查回访服务;
(十三)公开审理服务;
(十四)其他纳税服务。
第四条 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情况)之一的,每次(户)扣单位10分,责任人50元:
1.对不了解办税程序的纳税人未进行辅导或导引的,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及时受理的,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齐备的未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作修改补充意见的,对纳税人办理的税收业务适用程序错误的;
2.未设置税收咨询服务登记簿的,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答复、答复不完整或者答复错误的;
3.办税服务厅内的设施损毁不能使用的,在办税服务厅未提供《办税指南》等有关税收宣传资料的;
4.违反限时办税制度,无故拖延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
5.违反延时服务制度,在延时期间为纳税人办理的事项未办理完毕的以及找借口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
6.违反办税承诺内容的,未将承诺内容公开,未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意见簿的,或者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7.违反预约服务制度,在预约时间内纳税人找不到承办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的;
8.违反税收预警提醒服务制度,对税收预警提醒的内容未实施税收预警提醒的;
9.违反首问责任服务制度,不向纳税人说明有关事项或引导到相关责任人办理或者对纳税人不理睬、不耐烦、含糊其词、推倭扯皮以及对纳税人的咨询答复错误的;
10.违反公开办税服务制度,需要公开的内容未通过各种公开方式和规定公开的;
11.违反查前告知制度,对A级纳税信用企业未实行查前告知的;
12.违反检查回访制度,日常回访面达不到100%、选择回访面达不到10%,每少一个百分点的;
13.违反公开审理制度,达不到公开审理比例10%,每少一个百分点的;
14.违反文明检查制度,在稽查(稽核、纳税评估)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或者不文明的;
15.不按照规定召开政策发布会、座谈会、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发放纳税服务卡的,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后未及时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的;
16.违反纳税服务制度其他行为(情况)。
(二)有违反纳税服务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刁难纳税人的,或者被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户)扣单位20分,责任人1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单位50分:
1.未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的;
2.对所属单位未进行考核的以及考核不到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给单位加10分:
1.有关纳税服务工作获省局、市局表彰的;
2.创新纳税服务形式,并被省局、市局推广的;
3.运用现代化纳税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并被省局、市局认可的。
(五)违反纳税服务有关制度,本办法未列举的比照上述标准处理,情节较重的或者违纪的,由市局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核
由市局征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科、监察室、督考办配合,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考核。
(二)年终考核
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三)内部考核
由市局通过日常考核、全面考核等,对各单位的纳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外部评鉴
市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开展满意度调查、行风评议,接受纳税人和社会举报、投诉、来电、来访等形式,了解外部对各单位纳税服务工作评鉴情况。
第六条 考核记分
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记分由内部考核、外部评签两部分组成。全年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其中内部考核700分,外部评鉴300分。
记分公式如下:每年得分=1000-内部考核扣分-外部评鉴扣分+加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
市局根据各单位纳税服务质量内部考核得分、外部评鉴得分以及加分情况,每年对各单位纳税服务工作质量考核情况进行评比表彰。考核得分90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800(含)分至900分的为“良好”,700(含)至800分的为“一般”,700分以下的为“较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布。对获“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考核工作底稿的认定及资料归档
考核人员在实施考核时,要制作工作底稿,及时、准确、详细记录考核的过程、抽查的资料、数据等,考核结束后,由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考核工作底稿上签字认可。
实施考核时,对被考核单位要建立考核档案,将考核底稿、考核情况等考核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复核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市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将复核情况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条 县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根据市局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明确人员,对所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