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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10 16:14:03    字体:【 】 【添加收藏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务人员责任意识,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根据《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制定《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铜陵市国税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方法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工作质量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以扣发工作质量奖为主。

四、考核内容

(一)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被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一次性扣发责任人员当月工作质量奖50元,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被纳税人投诉两次经查属实的,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二)岗位人员因故不能在岗时,未及时将本岗位业务移交顶岗人员办理造成脱岗的,扣发岗位人员当月工作质量奖20元;

    顶岗人员未按规定予以及时办理,发生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的,扣发顶岗人员当月工作质量奖20元。

(三)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纳税人反复多次多头办理涉税事项,被纳税人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扣发当月工作质量奖20元。

(四)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限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的规定办理或办结涉税事项,给纳税人造成一定影响的,扣发责任人当月工作质量奖50元。

(五)故意刁难纳税人或态度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作质量奖,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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