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国税外部网站
>
在线办税
>
纳税人权利
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发布时间:2006-12-10 17:23:09 字体:【
大
中
小
】 【
添加收藏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文字来源: 作者: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上一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下一条:
申请延期申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