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安徽国税外部网站 > 在线办税 > 纳税人权利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发布时间:2006-12-10 17:23:24    字体:【 】 【添加收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字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 索取完税凭证权
    下一条: 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