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国税外部网站
>
在线办税
>
纳税人义务
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6-12-10 17:28:10 字体:【
大
中
小
】 【
添加收藏
】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文字来源: 作者: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上一条:
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下一条:
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