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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义务
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6-12-10 17:28: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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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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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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