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安徽国税外部网站 > 在线办税 > 纳税人义务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6-12-10 17:28:45    字体:【 】 【添加收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文字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下一条: 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